宜春学院有偿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各类资源,进一步调动校内各单位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加强有偿服务的资金管理,规范其收入分配和支出行为,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根据财政、教育以及人事部门有关文件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收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监管全校的有偿服务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管理学校各部门的有偿服务经费。对校内各单位有偿服务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项核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有偿服务收入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的固定资产(含设备和场馆)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教育服务类,主要是指依托学校教育资源进行的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训(养)费、考试费及其他教学服务收入。
(三)科技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科技开发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以及科研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或股权。
(四)其它服务类,主要是指利用学校相关资源提供其它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第四条 校内非教学单位的服务项目和学校所有资产租赁性项目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筹使用,成本费用通过预算安排支出。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新增的有偿服务活动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制,校内各单位需在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前,填写“宜春学院有偿服务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附表1)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经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能开展收费工作。
第六条 立项后的有偿服务项目经费须列入年初预算,编制《宜春学院有偿服务项目经费预算表》。
第三章 执收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的有偿服务必须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所收取的资金必须足额上缴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有偿服务资金应于收到款项的当日或次日缴存至学校账户,不得无故拖延。
第八条 有偿服务项目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或立项批复的标准,经费上缴时须将相关合同、收费依据等相关资料同时交计财处。
第九条 有偿服务收入必须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属于应纳税范围的,须依法纳税,有偿服务经费分配时均为税后分配。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条 有偿服务收入根据其性质按不同比例分为学校分配部分和教学院或科研团队分配部分。其中,学校分配部分作为校级财力统筹使用;教学院分配部分除用于成本性支出外,可用于事业发展和绩效奖励。
第十一条 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
1.资产出租出借类项目。收入由学校全额统筹使用。
2.教育服务类项目。收入总额的10-30%由学校统筹使用,70-90%分配教学院使用。
3.科研服务类项目。收入总额的30%上交学校, 70%分配教学院或科研团队使用。
4.上级有相关政策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有偿服务收入分配的结算以实际有偿服务收入为计算依据,于每年6月和10月上旬办理,须在12月20日之前结算完毕。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成本性支出主要用于与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相关专项经费及上缴上级主管单位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等经费的不足;绩效奖励经费须纳入教学院二次分配,分配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和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有偿服务收入当年结余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凡发放到个人的费用,须通过银行转账到本人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的有偿服务经费管理实行集体决策,应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有偿服务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有偿服务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计财处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和制度,加强收入核算和分配管理。学校审计处要定期实施专项审计检查。
第十九条 对于擅自收费、超标收费、隐瞒收入、私自截留、公款私存、私分有偿服务收入等严重违规行为,学校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废止。
附表1
宜春学院有偿服务项目立项及经费分配审批表
申报部门(盖章):
服务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校内单位分配比例 | 备注 |
申报部门经办人签名: | 申报部门主要领导签名: | ||||
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
附表2
宜春学院校内单位有偿服务项目经费分配表
项目名称 | 学校统筹比例 | 校内单位 分配比例 | 备注 |
省外艺术招生报名考试费 | 55% | 45% | 文传学院、书法学院、体育学院 |
各教学院双学位业务费 | 20% | 80% | |
学生实习合作费 | 25% | 75% | 政法学院 |
办班培训类收入 | 20% | 80% | |
考试竞赛类报名收入 | 0% | 100% | 以考养考,全部用于成本性支出 |
病理等对外社会服务收入 | 20% | 80% | 医学院 |